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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作品与视频、音乐等版权的保护相比,人们的版权意识也相对薄弱。一方面有些美术作品作者的版权意识淡薄,意识不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另一方面使用者从网络中选取来源不明的美术作品,擅自修改使用,甚至用于商业活动中。互联网平台的传播范围广,往往会造成著作者被侵权也浑然不知的情况。当权利人完成某一美术作品时,不仅要注意保留作品的设计原稿、委托设计合同及其他公开发表的证据材料,还应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以减轻后续著作权纠纷中的举证难度。著作权可以使你在别人对你的作品进行侵权时,采取有利的保护措施,制止别人的侵权行为。那么,美术作品如何进行版权登记?济南版权登记公司为您介绍:
(一)申请美术作品登记人
1、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转让、承受、继承等继受取得著作权的权利人。
(二)美术作品版权申请材料要求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美术作品版权登记办理步骤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广告语版权登记条件及申请程序:
广告以文字、符号、形象、音响等客观形式通过各类媒体向公众发布,而广告语构成一则独立的广告作品或者是一则广告作品的组成部分。广告语是广告策划者进行独创性的智力成果的结果,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1项所称的文字作品,属于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当然,作为文字作品的广告语必须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独创性 作品的独创性是指广告策划者通过独立的脑力劳动而创作的广告语,但是广告语的独创性并不意味着广告语的独一无二,广告语的创意反映了广告策划者的独立构思、个人风格等。但并不是所有的广告语都是作品,若缺乏独创性,那么广告语就不属于作品的范畴。例如,“实行三包”“质量上乘”“好酒、好茶”等。
二、可复制性 《著作权法》所要求作品的再现性是传播科学文化的需要。广告语是广告创意的文字表达,其往往通过各种媒介表现出来,也完全可以通过印刷、摄制、录音等技术手段予以复制再现。 广告语版权登记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广告语版权登记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要作者签字)。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违禁作品是否拥有著作权?
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那有人就问了,违禁作品也能拥有著作权?在回答这一问题前可以先看看著作权法不保护的作品有哪些,就能知道违禁作品到底有没有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著作权法不保护以下内容: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可以看出违禁作品并不在此行列,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违禁作品也享有著作权这一结论。 如何要正确理解违禁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同时规定了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因此,违禁作品享有著作权,仅表示著作权人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禁止他人复制、传播其作品,而并不代表权利人自己可以不受限制的复制、传播。该作品是否能够传播,要看该作品是否违反其他法律的规定。
如果违禁作品的著作权被侵犯,著作权人可以主张停止侵权。一般的著作权人,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传播自己的作品,还可以就侵权行为主张损害赔偿。但是违禁作品由于著作权人自身也不能够传播作品,违禁作品不存在通过传播获取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所以违禁作品的著作权人在发现别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后,只能主张侵权人停止侵害、销毁侵权复制品等,但无法主张损害赔偿。
最后,违禁作品是可以取得著作权的,这其实更能保护社会利益,也能防止当有些人传播违禁作品时,著作权人无法要求停止侵权的局面,但是违禁作品的保护相对于一般作品是有区别的。我们在生活中也遵守法律规则,不传播违禁作品。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所有权问题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所有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著作权属于受托人。那么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应该给谁呢?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定义和属性是什么?
1.在委托作品的认定实践中,有必要关注委托作品的认定。如果受托人接受委托,但不进行创作活动,例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画油画作装饰,乙公司将油画交给丙员工作为工作任务,则本案所产生的作品不应视为委托作品,而应视为工作作品。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受托人在委托作品中从事创作,即履行与委托人达成的民事合同,通常是委托合同或合同的约定;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赋予的任务,即履行作者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委托作品著作权所有权法》规定,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约定著作权的所有权;除非另有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虽然受托人享有著作权,但也有一些限制。边肖在本文中详细介绍了以下内容。在我国的著作权保护中,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中著作权的所有权进行了规范。《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著作权的所有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所有权。一方面,它尊重作者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它又便于委托人有效地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可以自由同意,只有他们所属的仅限于作品的财产权,而不是作品的人身权。作品的个人权利只能属于受托人。
2.在双方没有特别协议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和完成作品,并且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出于保护作者和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未经同意,著作权应给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享有著作权的同时,还受到以下限制:
(1)受托人应按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客户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具体范围内免费使用。事实上,一些艺术摄影企业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并以客户的艺术照片有著作权为借口扣留照片底片,以垄断其未来的印刷业务。对于这种行为,客户可以被追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例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无论委托人是否注册商标,都不得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和服务中使用该标识,也不得允许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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