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区文字作品著作权登记如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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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区文字作品著作权登记如何查询?

作者:山东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8 08:59:37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是怎样的呢?

许多人对此可能不是很了解,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的界定

1、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即属于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2、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3、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4、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5、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著作权其实就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所以对于著作权我们一定要严格的遵守,下面小编带着大家来具体的了解下,翻译已有作品需要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吗?

一般情况下,翻译他人作品都需要取得作者或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因此,中国人翻译外国人已发表的作品同样需要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但如果是该外国人所在国及作品发表国未加入中国已加入的国际版权公约或未与中国签订有关版权协议,那么中国人翻译外国人已发表的作品就不需要著作权人许可,不存在侵权行为。

著作权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可以自己办理计算机软件济南版权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

2、申请人应当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留存一份,便于在补正程序中保持文件内容的一致。

3、办理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合同登记可到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

4、申请表应当在线打印,请勿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申请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申请表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

5、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详细地址,请务必填写准确的实际联系地址,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证或其它书面邮件。

6、著作权人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应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副本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

7、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并需提交非职务开发确保或非职务开发证明。(下载《非职务开发证明》《非职务开发确保》)。

8、著作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的中文译本,并需翻译者签章。

我国实行计算机软件济南版权登记制度。因此,要想保护自己计算机软件的话,就必须要按照规定办理著作权的登记,这样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而在申请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时候也有一些具体的要求,那么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有哪些要求?

一、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有哪些要求

(1)鉴于著作权保护的是表达形式,故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由计算机程序(源程序或者目标程序)和与其有关的文档组成。

(2)登记的软件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载体上的软件。即:软件应当是已经固定了表达形式并在存储介质上(如:打印纸、软盘、硬盘、或者ROM等)的软件。

(3)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发表过的。所谓发表是指:软件权利人以包括用出售或其它提供制件的办法向公众发行软件,或者为了进一步发行复制品的目的而公开展示软件。仅仅在本单位内部使用该软件不属于发表,通过鉴定的软件和在科技成果研讨会等单纯以学术性讲座为目的形式介绍软件不属于发表。

(4)要求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一个独立开发完成的软件。即:一项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申请应当限于一个独立发表的、能够独立运行的软件。如:基于某个软、硬平台之上能够独立使用、能够实现一定功能和性能的软件。

二、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范围

《登记办法》确定的可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范围是:原创软件,软件的修改本,合成软件(又称集成软件)。

(1)原创软件的登记。原创软件是指软件开发者通过最初始的开发活动完成的软件,而不是在已有软件的基础的通过对原有软件的“二次开发”活动所产生的软件。

(2)“二次开发”软件的登记。“二次开发”的软件是指软件开发者通过合法的开发活动,在原有软件的基础上完成的新软件。软件的修改本或者合成软件均属“二次开发”的软件。

软件的修改本是指:对原有软件进行修改后所形成的在功能或性能方面得到重要改进的新软件。

合成软件是指: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软件或若干软件的部分模块汇集编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范围。

版权转让过程中,受让人有哪些责任?

版权转让时双方当事人分为转让人与受让人,小编以受让人为例,讲讲转让过程中受让人的责任,供大家参考。

一、版权转让中受让人的责任

1、版权重复授权、转让中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版权如同物权一样,具有绝对排他的性质,是绝对排他的权利,应当排除任何人的侵害,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和妨害的义务,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也不例外。因此,基于版权归属的确定,在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且应当判令其停止使用行为或停止侵权。

2、版权重复转让和授权中善意受让人和被许可人的赔偿责任保护善意第三人,从而维护交易安全,最终促进交易繁荣,是任何产权交易包括知识产权交易的客观需求。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对善意第三人的问题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及其司法实践是承认对第三人的信赖保护的。在后受让主体作为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已经依据合同支付了相应对价的情况下,不能再判决其赔偿在先受让的损失或返还其所得利润。

权利人将版权重复转让或进行专有许可的行为,从根本上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上的欺诈行为,法律应予禁止。在先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被认定享有版权,而后受让主体作为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无须赔偿损失或者返还利润的情况下,在先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起诉要求善意受让人或被许可人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应当如何看待,应当向重复转让、授权的权利人进行追偿。如果在后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受到损失,也可以依据合同向权利人进行追偿。权利人应当对其欺诈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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