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阳区摄影作品著作权登记价格是否合理?
软件侵权如何界定
一、软件侵权如何界定
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复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这一点是较容易证实的,因为复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样就构成侵权。二是按一定的规则、顺序只复制部分软件代码。在第二种情况下,法院在判定时通常要审查被告是否窃取了足够多的软件程序表达形式。实际操作中,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比较难判断,因为计算机软件产品究竟要被复制多少比例,才能确定发生了抄袭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固定数量限定。当然,复制的数量越大,就越易于取得证明其是侵权行为的证据,但是被复制的数量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认定为侵权,司法实践中也不是很好确定的事情。
对于复制数量小的情况,目前法院大多采用的判定标准包括:
一是接触附加。依照这个准则,只要发现接触,任何复制都将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是,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因为它忽视了查证两个软件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而且把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对计算机程序中包含的思想,这与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二是要求对计算机软件程序进行两步分析。首先,法院必须确认在两个计算机软件程序中所体现的思想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则不构成侵权;如果相同,那么第二步就应该设法查证上述两个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在表现形式上是否有实质性相似。
三是正在受到各方面广泛同意的叠合准则。依照这个准则,原告须证明:1、被告在完成他的软件产品时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在先软件著作权的程序作品;2、被告的软件作品是一种叠合而成的再生品,即采用了原告软件产品的实质部分与他自己开发的内容进行迭合复制。这个准则主要着眼于两个软件产品之间质和量的相似,是实际运用中比较好的判断方法。通过总结多年代理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经验,我们认为,识别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直接、有效的判断标准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SubstantialSimilarityandAccess)。实践中判定两个软件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准则是:被指控的计算机程序是否极其类似于原告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实质性相似有两类:一是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进行判断;二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强调应该以整体上的相似作为确认两个软件之间实质上相似的依据。所谓整体上的相似是指两个软件产品在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采用的数据结构、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软件著作权费用缴纳详情
济南版权登记收费类型:1.著作权登记费。2.著作权合同登记费。3.变更或补充登记费。4.登记证书费。5.封存保管费。6.例外交存费。7.查询费。8.撤销登记申请费。9.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250元/件次。该项费用只限于程序及其一种文档的登记,如申请登记多种文档,每增加一种文档,增收80元。申请例外交存手续费:320元/件次。
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费:转让或许可:300元/件次。继承:200元/件次。软件著作权续展费:550元/件次。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和软件著作权续展证书费各为50元/件。变更或补充登记费:150元/件次。
异议请求费:150元/件次。复审请求费:150元/件次。软件源程序封存保管费:100页内120元,超过100页的,每增加一页增收2元。请求延期处理费:第一次100元/件次。第二次200元/件次。
版权转让合同签订的主要条款
著作权转让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受让人,就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财产权部分或全部的转让而达成的协议。那么,合同签订时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呢?
版权转让合同主要条款
1、作品的名称。名称要求准确无误。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和期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转让其部分还是全部权利以及转让后使用的地域范围、使用的时间等,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转让价金。转让价金是转让人因转让权利而应获得的报酬。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交付转让价金是受让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交付转让价金在什么时间交付、分期交付还是一次性交付,受让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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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m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版权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不仅仅是对个人而言,对国家、行业的发展也是非常的关键。只是有很多人并不能明确的认识到版权保护重要性,所以会对它不太了解。那么,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呢?drm版权保护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1、它加强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明确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创作者完成作品,一方面是自己的兴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在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过程中,就会涉及到作品的权属问题。如果创作者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所持有的著作权登记证明书能够在交易过程中打消被转让人或者被许可人的顾虑,安心进行交易。且各地版权局通过公布这些登记的作品,建立登记作品的信息查询系统,使潜在的作品购买者能够查询到这些登记信息。
2、它加强了对作者著作权的行政保护。各地版权局对已经登记的作品要利用法律手段加强对这些作品的保护,特别是这些作品被侵权时,能通过强大的行政力量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数字作品来说,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显得更为必要。因为像数码照片、彩铃彩信、网游动漫、博客文章等之类的数字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极易复制,从而使得这些作品的盗版更加容易。这些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后借助行政机关的力量才能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3、它能够为司法机关解决著作权争议提供初步证据。当著作权人被侵权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权利人时,著作权登记所发给的著作权登记证可以起到初步证明作用。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在处理著作权纠纷时,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会推定著作权登记证登记人就是真实权利人,这也是对作品登记的肯定。当发生著作权纠纷时,虽然可以提供手稿和有关协议予以证明,但对于有些没有发表的作品要证明自己是原始创作人有很大的难度,提供证据也存在很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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