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获取和登记版权?
我们都知道,不管是什么行业都会有相互仿冒的事情发生,但是珠宝行业内相互仿冒、抄袭的现象更是层出不穷。因此当我们想要保护珠宝设计不受他人侵犯时,我们应该申请专利呢?还是版权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吧!
目前,国外学术界大多将珠宝首饰设计界定为外观设计。就珠宝首饰成品的属性而言,其大致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特点:其一,珠宝设计是由可被感知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三种因素组成;其二,具有新颖性、装饰性(或艺术性);其三,珠宝首饰可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和销售;其四,其为外观设计和产品结合的统一体。然而,外观设计专利定义中有一个隐含的条件,即外观设计应用的产品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应仅是产品的不可拆分的一部分。珠宝首饰的设计与其产品本身紧密结合,并不存在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部分。因此,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珠宝首饰设计不可行。
另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模式也有难以克服的缺陷:首先,珠宝设计随着消费者的口味而快速变化,这与动辄耗时八九个月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周期格格不入;其次,因外观专利技术含量较低,无需进行实质审查,导致大量彼此相似而本身具有一定新颖性的珠宝设计均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重复授权的现象比比皆是,这就为珠宝设计维权诉讼埋下了大量隐患。
因此,登记著作权保护模式具有可行性和适当性,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判断珠宝首饰设计是否具有可著作权必须看其是否同时满足构成作品的三个条件:其一,珠宝设计属于首饰设计师智力成果,是富含精神创作的财富;其二,设计具有独创性,即设计作品由设计师独立创作完成,且设计作品富有个性;其三,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珠宝首饰设计作品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无论此表现形式为平面的设计绘图还是立体的珠宝首饰成品本身,以保证其作品本身可以复制。因此,将珠宝首饰设计界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可行的。
在我国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时就产生,不需要通过行政授予,对此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随意使用其作品,否则可能构成侵权。因此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著作权侵权的原则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著作权侵权的原则:
1、思想表达二分法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司法实践中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会首先对侵权作品进行分析,判断侵权作品涉及的是原作者的思想层面还是原作者具体的表达。在区分思想与表达上,司法实践又产生了“抽象-过滤-比较”三步法,即首先将作品中属于思想的抽象部分抽离,再过滤掉两部作品中相同但又属于公共领域的部分,最后将两部作品剩下部分结合独创性要求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2、实质性相似+接触实质性相似+接触是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的重要规则,其要点是:
(1)被诉侵权作品与在先作品在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
(2)被诉行为人具有接触原告作品的高度盖然性,是否具有接触的可能性需要证据证明,比如侵权行为人通过中间人接触过在先作品,或者在先作品已经公之于众。
二、著作权侵权的类型:
1、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直接侵犯了被实施对象的著作权。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广告文案中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的帮助或教唆等行为促成了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得以发生或继续。如向直接侵权人提供破坏技术措施的服务,又如视频网站经营者在经权利人投诉后未能下线网站内相关的盗版视频内容。
2、按照责任的承担分类:
(1)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2)除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严重的,还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三、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制度。在法定合理使用情形下,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邻接权)的限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司法实践中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会首先对侵权作品进行分析,判断侵权作品涉及的是原作者的思想层面还是原作者具体的表达。
想要翻唱歌曲如何获得翻唱歌曲的版权权利?如何获取和登记版权?
其实在很多节目上,有很多因为翻唱一首没有获得这首歌版权翻唱授权的歌曲,而被歌曲相关权利人纷纷发表声明。那么想要获得歌曲翻唱的权利,应该怎么做?
如何获得翻唱歌曲版权权利
一、获得歌曲翻唱的权利,需要经过哪些权利人的授权?一首歌的版权分为两部分:歌词和乐谱。歌词属于著作权法中的“文字作品”,乐谱属于“音乐作品”。歌词的版权归属于词作者,乐谱的版权归属于曲作者。如果作词人作曲人和唱片公司签订转让版权的合同,那么版权转归唱片公司所有。歌手只是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表演者”,不是词曲的版权人,对词曲本身不享有版权。当然,除了歌曲兼有词曲作者和表演者双重身份的除外,其既享有著作权人的权利,又享有表演者的权利。
二、什么是版权?在了解一首歌的版权之前我们要先了解著作权、表演权和表演者权三个权益。
1、著作权。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版权通常被叫做著作权。国内《著作权法》在叙述时还是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特点好似用著作权的说法。著作权涵盖的权利包括两个,人身权和财产权。可以著作权转让,但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转让施加限制,对人身权利一般不允许转让和放弃。
2、表演权。表演权,又称公演权或上演权。表演权是一种著作权属性的权利。指著作权人自己或者授权他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特点在于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所以表演他人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为作品、作者署名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3、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指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与拥有著作权属性的表演权不同,表演者权是一种邻接权,保护度稍低于著作权。表演者权是为了保护表演者的表演不被歪曲而赋予表演者的人身权利。其次,表演活动商业性会带来经济效益,所以表演者权也含有财产权利。
三、一首歌包含哪些权益歌曲版权主要包括录音版权和词曲版权。一首歌首先经过词曲作者创作后产生第一层权利(词曲版权)。随后歌曲经过唱片公私录音制作后,录音制作者享有音制品制作者权。因唱片公司也投入了一定独创性劳动(制作、编曲、混音等等)其也享有其他权利。不过音制品制作者权及唱片公司的其他相关权益均属于从词曲作者著作权上长出来的自权力。
著作权中的产权包括什么著作权的产权是什么?作品财产权是指2人以上依法控制作品的使用并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济南版权登记的产权是什么?使用权是指通过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拍摄、改编、翻译和组装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具体而言,它包括以下内容:
(1)复制权,即通过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配音、翻拍等方式制作一份或多份作品的权利。这是作品财产权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2)分配权,即通过出售或赠送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副本的权利。
(3)租赁权,即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以及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租赁权的主体。
(4)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品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和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作品的权利。公开表演被称为现场表演或直接表演;通过各种方式对公共广播作品的表演称为机械表演或间接表演。例如,酒店、咖啡馆等经营单位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就可能侵犯音乐作品的机械表演权。
(6)放映权,即公开复制艺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于通过放映机、幻灯机和其他技术设备制作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7)广播权,即通过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通过有线传输或者转播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扬声器或者其他类似的传播符号、声音和图像的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通过摄制电影或者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和创作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为另一种语言的权利。
(12)组装权,即通过选择或安排将作品或作品片段组装成新作品的权利。
(13)使用该作品的其他权利,该权利应由2人以上享有。
2.使用权许可是指2人以上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要使用他人的作品,应与2人以上签订许可合同,但合法许可的情况除外。许可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许可权的类型,如复制权和翻译权;许可权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允许使用的地理范围和期限;支付标准和方法;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未经2人以上同意,另一方不得行使许可合同中未明确许可的权利。
3.转让权转让权是指2人以上依法转让使用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权利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的对象不能是作品的人身权,而只能是作品财产权的使用权,使用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或全部权利可以转让。转让权是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的作品财产权的内容,符合国际惯例。转让作品使用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作品的名称;转让权利的类型和地理范围;转让价格;转让价格的交付日期和方法;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未经2人以上同意,另一方不得行使转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权利。
4.获得报酬权是指2人以上依法使用或转让其作品获得报酬的权利。获得报酬的权利通常是从使用权、许可权或转让权派生出来的财产权,是使用权、许可权或转让权的必然内容。然而,获得报酬的权利有时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它并不完全是使用权、许可权或转让权的附属权利。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其他人可以在未经2人以上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该作品,但必须按规定支付报酬。此时,2人以上享有的获得报酬的权利独立存在,与使用权、许可权或转让权没有直接联系。使用作品的报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报酬标准支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报酬标准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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