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摄影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怎样办理?

山东版权登记代理电话

联系我们

  • 山东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德州摄影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怎样办理?

德州摄影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怎样办理?

作者:山东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07 08:53:44

著作权也称版权,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一。而署名权便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

著作权与署名权区别

1、主体不同。署名权的主体。署名权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第11条、第17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1、创作作品的自然人;2、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3、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者这一概念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作者不仅包括一切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括进行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人。

因此,哪些人可以成为作者要由各国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规定。另外,署名权与著作权主体也是两上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著作权包含有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仅是著作权基本主体之一。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署名权可以独立于著作权其他权利而成为作者单独享有,故署名权主体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民事主体;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法定作者”。

2、客体不同,署名权的客体,主要有“作品说”与“人格利益说”两种。同意“人格利益说”。因为按照通说,人格权所要维护的是某种人格利益,署名权虽然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而不属于身份权,其理所当然应以某种利益为客体。这种客体是什么呢?应是“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具体地讲就是作者对自我身份的公开进行控制。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作品,而不是作品的载体,因为作品载体可以有许多种,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个。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目前山东版权登记申请程序包括什么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办理流程:

递交申请书-版权中兴受理-审查员审查资料-登记证书获得;

所需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代理委托书;

4、作品说明书、权属说明;

在当今社会快速发展的时代,软件版权也不是陌生的代名词,软件开发成功后最重要的是申请软件版权,软件版权的含量如何,需要哪些申报资料?让我们和版权代理来看一下。

一、软件版权。软件版权指软件开发者或其他权利人按照著作权法律规定,对其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专有权利。就权利性质而言,它属于民事权利,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权不像是商标及专利需申请后才获得权力,版权是自生成就自动获得版权了,但注册的话在侵权等方面是有法律凭证的。软件注册后,软件版权人享有发布权、开发商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奖励权。

二、软件版权的含量。软件版权的含金量主要表现在这些方面1.软件著作权发生纠纷时,证书是证明所有权最有力的证据。如是没有注册,版权者的权利很难得到全面的保护。2.软著证书是软件著作权人进行交易时不可缺少的资金和财富。现在的经济都是知识经济,有知识才有价值。3.软著证书也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重要依据,也是证明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一部分。4.软著证书是企业申请软件企业所必需的证明材料。

三、软件版权申报资料。1.申请电脑软件山东版权登记(申请人签名,用铅笔填写表格中的详情)2.两份计算机软件说明书。3.程序识别材料:提供源程序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程序整体不足60页时,应提交源程序整体。涉及机密的申请人也可以例外存款。4.文件鉴定资料:提供文件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文件整体不足60页时,应提交文件整体。一般文件鉴定资料提供设计说明书、用户手册、维护手册、操作手册之一。涉及机密的申请人也可以例外存款。更多版权登记知识可咨询版权代理。

网络转载版权问题的有效避免方法!

如今的网络是强大的,使得网络转载也越发的常见。但是转载也涉及到版权问题。那么,如何有效避免网络转载的版权问题呢?看看小编给大家汇总的方法。

一、有效避免网络转载的版权问题的方法

1、使用原创或经授权的作品一般来说,新闻媒体均会有选择性地与一些较大的新闻机构或图片社(公司)签订供稿、供图协议,以充实丰富自身媒体版面内容。因此,在刊载他人文字、摄影作品时,可以尽量使用已签订供稿、供图协议的作品,或他人已经明示授权使用的作品,尽量不转载网上来源不明的作品。为了增加可供使用的作品范围,媒体亦可从自身条件出发,考虑与其他媒体签订资源合作互用协议,互相使用对方的原创作品。有条件的媒体,也可以建立自己的图片库、“图片超市”,上传自身摄影记者的作品,在编辑版面时尽量自身的原创作品。

2、注明联系方式以避免诉讼《著作权法》规定一些时事性新闻可以无偿转用,作者明确不得刊登的除外,但如果新闻里有评论内容,就受《著作权法》保护。若确有必要转载未经授权使用的作品,又无法与权利人取得联系,可以在文章后注明稿费领取的联系方式,虽然不能完全避免侵权,但可以降低诉讼风险,至少可以降低侵权的主观恶性。比如,有些权利人在得知我社媒体刊登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便会与采编人员取得联系,通过支付稿酬或删除作品的方法就会避免诉讼。

3、转载视频时也应避免侵权国内很多网站转载他人视频采用了“嵌套”播出模式,即直接链接视频网站播出的电影、电视等视频节目。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网站链接他人录音录像作品,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由于网络的特殊性,有些著作权人很难联系,因此在支付著作权报酬上,网站难以操作,而且对著作权人的认定也有困难。出于对著作权问题的考虑,媒体网站提供的视频内容除自己原创的外,都应严格转载央视、卫视的时事类视频新闻。如果确实需要转载使用无法联系权利人的视频,依据《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委托中国版权协会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收转稿费,以避免侵权。

4、纸媒转载作品尽量不上网媒体转载他人享有著作财产权的作品,权利人大多可通过网络搜索查询得知,因此,传统纸媒转载他人作品的,应尽量不要向自己的网站传稿,在电子版传版时应先考虑对转载的作品进行技术性处理,如对该稿件或图片作出删除或替换等,以免遭至诉讼。


 

版权所有:山东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