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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美术版权登记代理哪家好?

作者:山东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7-27 08:39:39

2017年3月29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发布《关于停征软件著作权登记缴费有关事项的通知》,4月1日开始软件著作权登记将免收官费,不知不觉间,软件著作权官费就从210元直接被清0了。借着这个喜讯,今天来给大家分享一下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相关知识。一、什么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和国家优惠政策。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依据“自动保护”原则,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登记软件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开发者身份权、发表权、使用权、使用获得报酬权和许可权。

二、为什么要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1、软件著作权登记可使软件得到重点保护。“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这是《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32条的规定。

2、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软件作品作为技术出资入股的前提。《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但是一般都要求权利人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评估依据。

3.权利人享有各项优惠政策的前提条件是软件著作权登记。国务院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等文件精神依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登记人可以享受有关税收、知识产权、产业技术、投融资、人才吸引、出口、等若干的政策优惠。另外,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的认定(双软认定)前,必须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由此可享受国家的优惠税收政策。

4.我国境内合法经营或者销售软件产品的前提和保障是软件著作权登记。

5、提起诉讼、司法保护的前提是软件著作权登记。在发生软件著作、著作权争议权纠纷时,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证明是《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因此,它成为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以下哪一项不受著作权法律保护?我国实行著作权自动生成的原则。一旦创建完成,著作权将立即生成,无需任何手续。但是,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仍然是法律所赋予的。为了维护主权、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一些作品被排除在著作权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外:

1.依法禁止出版或者传播的作品。比如煽动、猥亵和迷信。

2.作品不适合欣赏著作权。包括法律和条例、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正式译文;实用新闻;日历、数字表格、通用表格和公式。上述工作需要尽快向公众公布。如果受到保护,将严重妨碍政府履行公务,损害社会利益,因此不适合著作权法的保护。

3.著作权该法第2条规定以外的外国人作品。著作权法律是国内法。为了维护主权原则,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不符合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不予保护。哪些对象不受著作权保护我国实行著作权自动生成的原则。一旦创建完成,著作权将立即生成,无需任何手续。但是,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仍然是法律所赋予的。为了维护主权、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一些作品被排除在著作权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外:

1.依法禁止出版或者传播的作品。比如煽动、猥亵和迷信。

2.作品不适合欣赏著作权。包括法律和条例、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正式译文;实用新闻;日历、数字表格、通用表格和公式。上述工作需要尽快向公众公布。如果受到保护,将严重妨碍政府履行公务,损害社会利益,因此不适合著作权法的保护。

3.著作权该法第2条规定以外的外国人作品。著作权法律是国内法。为了维护主权原则,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不符合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不予保护。

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另外,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国家设立的综合性的著作权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机构,受国家版权局的委托,行使部分原来由国家版权局行使的职能,如作品著作权登记、计算机软件登记、著作权转让和专有许可合同登记与备案、质押合同登记等。所以,我国的山东版权登记机构只有国家版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以及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著作权人的利益依法设立,经权利人授权后,集中行使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如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权利人,为维护权利人的利益行使和管理著作权和邻接权的行为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等,应遵守《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也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对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包括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综上所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是进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不是著作权登记机构,其开展作品登记工作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出具《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

侵权信息资源的链接侵权

随着百度因MP3侵权纠纷被连连告上法庭,继败诉于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音乐著作权一案后;百度再次败诉于环球、华纳、滚石等七大唱片公司,百度被索赔经济损失167万元。[5]百度的败诉对于网络产业中搜索引擎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百度作为网站方,不能仅仅以“无著作权音乐不是其网站所有,因而推断出无著作权音乐本非其向公众提供”为由获取法律的豁免,以无过错责任来逃避法律的定罪处罚。因为其搜索引擎对盗版音乐文件进行搜索并为用户提供下载链接,虽然其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主谋,但其帮凶的地位却是客观事实。(正是基于此法律事实,因此百度的处罚相对较轻。)作为帮凶,百度为盗版音乐提供方和大众间构建了一个连接的平台,它使得双方的连接更加容易。虽然只是中间角色,但却为盗版的传播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这正如销赃者为盗窃者销售其盗窃赃物,而不同的是其获利不是直接的金钱利益,而是网站的高点击率(MP3的搜索为百度带来了25%以上的用户流量)。

百度因其链接侵权行为败诉毋庸置疑,但法院以百度非法提供MP3下载进行判决却有待商榷。因为搜索引擎只是一个建立用户与信息提供者链接的工具。链接是国际互联网上的一项重要功能,是互联网上实现快捷传递、便利获取信息的一种技术手段,如果没有链接就没有互联网的价值。当今网站经营者往往利用链接技术将网站间信息相互链接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目的。因此,链接技术并不违法,也不构成侵权。但是这不等同于法律没有规定链接是一种侵权行为,那么掌握链接技术即设链人的行为便不会违法或不会构成侵权。科学技术本身与掌控科学技术行为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可将其一概而论。那么此种侵权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侵权信息的链接侵权责任是指由于搜索引擎系统向公众提供了指向含有侵权作品的网页的链接,直接帮助社会公众寻找侵权作品,因而由于这种间接侵害版权的行为,与提供作品的主体共同承担的侵权责任[6].因此,只要网站搜索引擎的作用是提供指向特定作品的链接,其中包括了指向侵权作品的链接,就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责任。也就是说,搜索引擎提供者的链接责任是随时随处都可能发生的。在上述案件中,百度不但明知其系统中存在着指向侵权作品的链接,可能正在被他人用来传播侵权作品,而且在收到原告方通知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以阻止侵权作品再被其他用户通过搜索引擎得到,放任用户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故其侵权行为成立,应当承担链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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