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区软件版权登记费用是多少?
版权登记可以在试用期内撤回吗根据计算机软件济南著作权登记方法,申请人可以随时要求撤回软件登记申请。本文介绍了软件著作权登记提款的条件。申请人提取软件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一、退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条件:
1.撤回申请的范围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合同登记申请和修改、补充登记申请。
2.撤回软件登记申请的申请人应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合同登记申请人或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人。
3.申请人应提交登记退出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受理通知书和退出理由说明。
4.如果软件著作权处于共享状态,联合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署撤销意见和签名。
5.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撤回登记申请的理由。对原因的解释是合理的、充分的和真实的。
6.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第二,软件登记取款需要什么材料?
1.撤回计算机软件登记申请表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进行用户注册,然后登录,按要求在线填写申请表,确认后提交并打印,并在申请人签名处盖章。(注:由于在线提交申请单后序列号会自动生成,不能修改,经办人在线填写并保存后不会提交申请单,在与协会著作权相关人员沟通后再提交、打印并盖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自然人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并双方签字)。
3.撤回理由说明(加盖公章):申请人应书面说明撤回软件登记的理由。
4.软件著作权登记委托书。
如何撤回著作权登记申请?申请版权注销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取消登记的范围为软件著作权登记,合同登记以及变更和补充登记。
2.取消登记的申请人应为软件著作权登记且合同应为登记。
3.如果共有5人以上,则5人以上需要在申请表上签名并盖章。
4.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表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5.申请人应提交注销登记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软件登记证明原件等材料。
6.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撤销登记的理由。
软件著作权转让方和受让方注意事项
1、合同名称中涉及软件名称,该软件软件名称一定要与合同内容相符。双方所订立合同的名称与合同所反映的内容不一致。发生争议后,在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法院适用的法律与双方设想不一致的情况。
2、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转让的软件名称、版本等具体信息。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记载转让的软件名称、型号等具体信息。有可能导致转让方所转让的软件与受让方事先设想不符。
3、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转让的期限,如是短期转让还是永久性转让。
4、价款(1)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总的成交金额。(2)双方应明确约定转让费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一次总算、分期支付还是采取提成支付形式,转让费的提成应按利润提成还是按使用量提成。(3)双方应明确约定转让费交付与软件相关资料、权利证明的交付是否有先后顺序,转让费交付是否以软件相关资料的交付为前提。(4)双方应约定转让费交付的具体日期、期限,以及以何种结算方式结算,如采用支票、信用卡、现金或其它方式。(5)在支付使用费过程中,要写明支付款项名称、支付目的、付款人与收款人的名称必须为订立合同双方的正式名称,且以上各项必须与合同中约定的相符。
5、在诉讼中,应要求对方承担所有损失,不能主动放弃任何有利于己方的诉讼请求。
6、双方应在合同尾部标明清楚无误的签约时间。
7、应当对对方的资信状况调查。对对方的履约信用,协作精神宜在合同签订前作充分了解。
8、应正确区分单位与单位负责人的关系,应明确认识到单位负责人不能以其个人名义代表单位。
9、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的规定适用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用语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名称应当使用简明、准确的语句反映出合同的技术特征和法律特征。要求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范表述。②在签订合同时,合同用语的一定要准确、清楚,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关键性的名词术语要在合同开头作出必要的定义或解释,以免发生歧义或造成理解障碍。
11、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名称等信息;该名称和地址均应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包括法人或者非法人)和工商业场所地址。
12、应在合同中还应写明双方对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13、向外国人转让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相关文件。
14、违约责任①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②合同双方只要约定了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就要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在约定违约金时,数额约定不能过高或过低,约定数额过低,损失得不到补偿,约定数额过高,会因数额过高得不到法律支持无法实现。一般而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超出合同标的额,若一方的损失确实超过合同标的,可直接约定赔偿损失。
15、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一方发生分立情形,其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若当事人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正处于公司分立的变动期内且相对方能预见其变动后分立的组织,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分立后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承担者:是由分立后的组织共同对合同的权利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还是由其中一个组织承担;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一方是否会有分立可能,为避免纠纷发生,也可在合同中约定若一方分立其合同权利义务承担的分配原则。
16、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若一方组织解散,其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若在合同订立时一方正处于解散的变动期内且能预见其权利义务的继受者,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继受者名称。同时须约定一方发生组织解散情形应及时告知相对方及违反此告知义务的责任。
17、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注意相对方主体变更情况,若有变更解散情形的,应注意哪个法人或组织继受其权利义务,并应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以上事实。
18、应在合同中写明主合同、相关凭据、有关会计资料等为本合同附件。
19、签字盖章双方均应签署清楚无误的签名,当事方是单位的还应加盖公章。
20、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生效与终止的条件、时间和事由等。
22、一方接到另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如有异议,可及时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什么样的作品有著作权
一、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四类“作品”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4、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除以上几类作品外的作品,要想得到著作权法保护,必须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条件:
1、具有独创性。所谓独创性并不是要求作品在思想或观点上的创新,而是指作品(表达形式)应该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应当注意的是,此处的“独立”并非意味着只能一个人创作,也并非意味不可合法借人借鉴他人的智力成果。
2、具有有形性。其有形性意味可以以有形的形式复制,这是著作权法的必然要求。当然随着计算机软件、网络等新技术的兴起和发展,不能以传统的思维机械地理解这种“有形性”。创作只是一种事实行为,如果创作仅仅停留在头脑中,而不通过口头、书面等形式表达出来,就不构成作品,得不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3、作品的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本和科学范畴。我著作权法以概括和列举的方式,具体规定了以下作品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作品的著作权都有哪些?
一、著作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著作财产权。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方式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即以出售或者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著作权邻接权。包括:
1、出版者权,出版者权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2、表演者权,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3、录制者权,是指录音制作者对其录制的录音制品依法享有的一种独占性权利;
4、广播者权,是指广播者对其组织的广播作品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其实摄影作品他也是有著作权的,所以对于一些知名的摄影师来讲,为了让自己的作品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所以就想要申请著作权,那么摄影作品如何申请济南著作权登记?想要了解此问题的朋友可以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下。
1、摄影作品的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申请的单位是省一级和国家版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2、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照片)以及《权利保证书》,填写作品登记表,并缴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该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品登记工作。
3、登记作品经作品的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的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核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材料之日起计算。
4、摄影作品的作者认定,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如无相反证明,拥有摄影作品底片的人即为作者。但是现在出现了数码摄影技术和底片复制技术,使得这种认定方式有了很大的局限性。
第二,摄影作品出版时在该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摄影作品都会拿去发表,因此,这种保护方式也是比较有限的。
第三,即是我们要重点介绍的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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