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济南版权登记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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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济南版权登记的那些事儿

作者:山东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9 08:19:53

版权也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那么,你们知道如何进行济南版权登记吗?为什么要做济南版权登记?今天我们公司就和大家聊聊有关济南版权登记的那些事儿!

著作权也叫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为什么要做济南版权登记?

1、发生版权纠纷时可以作为一种权利证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2、使版权贸易可顺利进行。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

3、使授权活动更加畅通无阻。版权登记是主张权利或提出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诉讼的证明文件,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

4、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是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前提条件,从而可以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5、有国家部门出具的权威认证,可以使著作权人的作品价值更高。

软件著作权加快登记分为:1——5个工作日6——10个工作日11——15个工作日16——20个工作日 软件著作权加快登记所需资料: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由我司提供)并按要求填写、《原创版本软件创作说明表》;

2、申请者身份证明(单位申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1)如果为法人,请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事业法人代码证书。(2)如果申请人为自然人,自然人身份证明--中国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提供一份《非职务软件开发保证书》。

3、《代理委托书》,填写软件名称并盖好公章。

4、源程序(使用计算机语言编写的指令或者语句序列)按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结束页除外),右上角标注页号前1,前2,前3...前30;后31,后32,后33...后60(单页打印)。

5、文档(如:用户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按前、后各连续30页,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每页不少于40行(有图片的除外),右上角标注页号前1,前2,前3...前30;后31,后32,后33...后60(单页打印)

版权登记的这些好处,请多多了解!

版权又称著作权,作者为了保护作品而进行登记的行为。那么进行版权登记将具备哪些好处呢?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

1、提升企业形象 可以在宣传海报和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标志,突出作品已获得著作权保护的特性,从而增强该产品的社会认可度,同时提升企业形象。

2、使作品具有独占性 一旦授予著作权,就等于在市场上具有了独占权,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让、售卖作品。办理著作权登记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使作品得到保护。

3、形成可转让的无形资产 作品一旦被授予著作权就变成了工业产权,形成了无形资产,被赋予价值的作品就可以出售或转让。  

4、作为处理版权纠纷的依据 著作权证书享有作品著作权证明作用,从而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问题。

5、可争取政府奖励 各地方政府均有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对于著作权申请进行奖励。财政部、工信部出台对于研发费用的补助,并可以作为税收优惠的依据。

确定著作权侵权赔偿时,要遵循4大原则:

著作权侵权在生活中并不少见,一旦我们能确定对方的行为确实侵权了,就可以向其索要赔偿,但这个赔偿要遵循4个原则。

一、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也称为全面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TRIPS协议第45条规定的"赔偿由于侵犯著作权而给权利所有者造成的损害",侵权者向权利所有人支付费用"可以包括适当律师费"等规定,是全部赔偿原则的体现。

二、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所谓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由著作权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著作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或数额幅度。在法院无法查清受害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营利数额,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赔偿额进行赔偿的,法院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确定赔偿数额。

三、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智力创作成果损害结果的不易确定性以及案情的复杂多样,使得对著作权的损害赔偿不可能简单化一,在审判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法官们常常感到确定原告损失、被告获利以及赔偿金数额的困难。感到法律规定不完善,没有可操作性的条款所遵循。

四、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是指对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享有的著作权中精神权益损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对侵害著作权能否造成精神损害,造成精神损害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并没有作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规定中的“赔偿损失”,一般解释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同时,除这四种权利以外的人身权,如隐私权、自由权、贞操权以及生命健康权等不被认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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