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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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作者:山东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7 08:18:13

我们平时听歌使用的唱片、录音磁带涉及到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不能随意复制使用。下面由我们山东版权登记公司为大家详细介绍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相关内容。什么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指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属于著作权邻接权的范围。

1)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2)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盗版录音制品的制作者不能享有录音制作者权。

3)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4)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盗版录像制品的制作者不能享有录像制作者权。如无相反证据,录音、录像制品上明确载体的制作者、录制者或者加注P标志的民事主体信息,可以被推定为录音录像制作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保护期限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包含哪些权利内容?

1)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2)录像制作者还享有许可电视台播放的权利,但录音制作者并不享有这一权利。因此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录音制品,无须经过录音制作者许可,也无须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限制:

1)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演绎作品,应取得演绎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对表演活动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4)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版权的合理使用是一个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这意味着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无需获得权利人的许可,也无需向其支付报酬。

1.从著作权人的角度来看,这是其著作权范围的限制;

2.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即用户)的角度来看,使用他人作品并享受利益是一种权利。合理使用应包括五层含义:

1、使用应有法律依据。

2.使用是基于合法的理由。

3.未经作者和2人以上同意。

4.不支付报酬。

5.它不构成侵权,是一种法律行为。

扩展数据:著作权合理使用:

1.将他人发表的2篇以上的作品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这种情况意味着它纯粹是为个人使用,并没有向公众展示。例如,为了更好地研究历史课题,使用了一些考古学家的笔记。但是,不允许为了让别人欣赏你喜欢的作品而在你经营的咖啡店里展示。

2.要介绍和评论一部作品或解释一个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发表的2篇以上的作品例如,为了评论大卫的雕塑,采用了当代诗人关于力量和美丽的诗歌。

3.为了报道时事,不可避免地要在报纸、书籍和电视节目中使用他人发表的著作权作品为了追求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恢复事物的真实性,就必须发布真实有效的信息,所以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是必然的,但要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

4、除了著作权人声明他们不得发表或广播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发表关于政治、经济和宗教问题的时事文章或公众集会发表的演讲。

5.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研,教学和科研人员翻译或复制少量已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况是指为了教学和研究的目的,例如为了了解作者的创作过程,在课堂上展示作者的作品。

6.该机构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已出版的作品履行公务。

7.为了展示和保存作品,图书馆、美术馆等。复制图书馆收藏的作品。

8.免费表演已出版的作品这种免费意味着不拿牟利,不向公众收费,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类似于“慈善演出”。

9.在户外公共场所复制、绘画和拍摄艺术作品10.将已出版的作品改为盲文或少数民族语言出版如何理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法”第22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未经许可不得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应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有关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计算机公司的领导人想要自己开发的软件所拥有的著作权不会被其他公司侵犯,一般都会被公司法专业人士建议直接去有关部门登记相应的著作权并领取证书作为日后获得救济的证据材料,但很多人却觉得流程过于麻烦而不愿主动登记,那么, 究竟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意义是什么? 为什么要进行软件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意义是什么? 

软件著作权有关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作为法律重点保护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比如:软件版权受到侵权时,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司法机关可不必经过审查,直接作为有力证据使用;此外也是国家著作权管理机关惩处侵犯软件版权行为的执法依据。 

作为技术出资入股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但是都要求首先必须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 

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和用户证明这里的软件登记证书指的是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 企业破产后的有形收益 在法律上著作权视为无形资产,企业的无形资产不随企业的破产而消失,在企业破产后,无形资产(著作权)的生命力和价值仍然存在,该无形资产(著作权)可以在转让和拍卖中获得有形资金,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规定: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时间为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意义正如上文所述,如果是国家做出法律规定希望公司能够主动去注册软件的著作权肯定是有利于公司保护自己的权益的,因为现实中出现的各种软件纠纷都是因为公司没有重视著作权的重要性而让他人有了侵犯的机会,如果有需要可以委托公司法律师代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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