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山东版权登记的好处
版权是国家法律基于作品原作者一项很重要的权利,声明作品的真实归属,防治他人恶意盗用,那么申请山东版权登记的好处有哪些?
1、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2、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作品、软件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
3、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
近年来,因版权税的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讨论,从维权的角度来说,应该是件好事,至少说明中国的法治建设正在加速。但还是有很多朋友对版权税不是很了解。版权代理下面就为大家解答下什么是版权税。
版权税其实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稿费,是指作者通过劳动创作的作品获得的收入,主要来自书刊报纸等。这种收入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诗歌,戏曲,影视,广播等等。版权税是版方向作者支付报酬的一种形式。这里有一些模糊的概念,包括国家出版局的文件。国家权力机关征收的应该叫版权费。如果是税,一定要交给国家。从稿费中扣除的费用是出版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国家扣除的作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通常以稿费为一次性收入,按总额的20%缴纳税务部门。
以下是国家出版局关于稿费的相关规定,可以参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为保护作者版权,维护作者合法权益,促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其中第2条规定仅适用于纸质出版的文字作品;第3条出版社等出版的文字作品,要按规定支付报酬(除另约定);第4条支付报酬可以选择基本报酬和印刷报酬、版税或一次报酬。
基础报酬和印刷报酬是出版商根据作品的字数,向作者支付基本报酬(按字数计算),而根据书籍的印刷数量,向版权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印刷报酬(按书籍打印数计算),作品重印时支付印刷报酬,不支付基本报酬。版税是说的是出版者通过图书定价发行数版税率向作者支付报酬。一次付费是出版商根据作品的质量、篇幅和经济价值计算出付费,并一次性支付给作者。以上是版权代理整理的关于版权税的内容,相信通过小编的介绍,大家应该是有了解一些了,如是对这方面还有疑问,可随时咨询我们!
版权能否进行转让?
版权转让有关事项 在平日里,大家听得最多的是商标转让、专利转让。而对于版权转让却知之甚少,甚至有人会问,版权能进行转让吗?借此,大家来了解下版权转让的有关事项。
一、版权能否转让 首先,小编先向大家科普下,版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
二、版权部分、全部转让的区别 如果权利人转让作品财产权的全部,受让人则是全部版权主体;如果权利人转让的是作品部分财产权,受让人则是部分版权的主体。版权转让意味着拥有的权利发生改变,一旦转让便不再拥有。 版权也可以将各种财产权进行分别转让,例如出版权对应转给出版权,表演权转给表演团体,录制权转给音像公司等。
三、版权转让的是财产权,人身权不能转让 版权中的财产权包涵的比较多,其中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网络信息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等。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因创作作品而依法享有的与作品相关的人身权利,这种人身权与作者的人格利益紧密相关,具有永久性、不可剥夺性,自然是不能转让的。 专业的代理机构可以帮您把关知识产权,做好知识产权布局保护!
著作权使用法定许可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过他人许可有偿使用他人的著作权作品,这就是著作权法定许可,那么法定许可的特定情形有哪些呢?
著作权法定许可具体情形
(1)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我国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包括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使用的目的必须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国家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不属于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大专院校的教科书就不适用法定许可。 其次,使用的内容只能限于已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播放的主体是广播电台、电视台。其次,播放的内容是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以及已发表的作品,但是不包括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著作权的法定许可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限制。
(3)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 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被使用的是音乐作品,而且是已经被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如果先前的录制是非法的,即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录制为录音制品,其音乐作品不能作为法定许可的对象。其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必须独立录制,其不能翻录他人在先录制的录音制品。
(4)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被转载、摘编的是发表在报刊上的作品。其次,能够转载、摘编的主体同样是报社、期刊社。其他媒体如出版图书的出版社的使用不适用法定许可。值得注意的是,有权发表不得转载、摘编声明的是著作权人,而不是刊登作品的报刊。实践中,许多报刊杂志经常声称“未经本刊同意,不得转载和摘编本刊发表的作品”。此类声明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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